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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4]178号颁布时间:2004-09-03

     2004年9月3日 石国税发[2004]178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了存根联,给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工作带来了一定 影响。为解决这一问题,本着严格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在总局、省局未 就相关问题进行明确之前,市局决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环节的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 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岗位的各项工作,各局可结合实际将工作流程进行细化, 明确专用发票发售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工作流程中取消了税务专管员的验旧、审核环节,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岗位 人员按规定完成验旧工作,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岗位人员设置不得少于两人。   三、鉴于新办商贸企业在辅导期内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需预缴增值税,为便于核实 开票金额以足额预缴税款,新办商贸企业在辅导期内要领购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负责征收预缴增值税款的人员,要在准确核实企业上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销售额后,办理税款预缴手续,开具缴款书,并将有关内容填写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 购单》的相关栏次中。   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工作流程   类别:即办事项   受理窗口: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窗口   纳税人应提供的材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簿;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见附表)   3、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上次《领购发票汇总表》、《已开票情况明细 表》;或上次领购专用发票开具的最后一张专用发票记帐联和最小号(或全部)空白专 用发票;   辅导期内的新办商贸企业,除报送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资料外,要同时报送已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联;如新办商贸企业辅导期内当月购票一次以上的,从第二次开始 还要同时报送已预缴税款的缴款书。   4、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购货方退回的抵扣联、发票联或 《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5、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税控IC卡。   承诺时限:提供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承办环节及工作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窗口:   1、审核企业发票经办人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中的发票经办人是否一致;   2、核对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上次《已开票情况明细表》或专用发票第四联,确认 开票内容中有无异常事项;   3、将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领购发票汇总表》、《已开票情况明细表》或上次领 购专用发票开具的最后一张专用发票记帐联和最小号(全部)空白专用发票,结合《增 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及防伪税控发票发售系统中的上次领购数,确定本次可发售数量 (新办商贸企业要根据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确定发售数量);   4、审核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作废专用发票联次是否 齐全并加盖了“作废”章,红字专用发票是否符合开具要求;   5、对辅导期内的新办商贸企业,应按要求审核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四联, 并与《已开票情况明细表》核对;辅导期内当月购票一次以上的,在确认已预缴税款后 才能发售专用发票。   以上审核事项,有关人员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中如实填写审核结果及意 见。   6、确认纳税人购票限量,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录入防伪税控发票发售系统 并写入纳税人税控IC卡,录入CTAIS 系统,按规定登记有关专用发票账簿。   7、收取工本费,确保纸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防伪税控发票发售系统中电子信息一 致后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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