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1日 冀地税函[2003]17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2月27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
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公布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
行政审批事项406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82项,其中涉及地税工作的2
项。现通知如下:
一、第159项: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设定依据及其具体内容是《
财政部关于城
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
143号)第四条:“城市建设维护税是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税
依据并同时征收的,故不应予以减免税。但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市、自治
区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此审批事项取消后,省级人民政府不再有审批城市
维护建设税减免的权力。
二、第171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境外社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核准。设定依据及其具体内容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
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第二条第二
款: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
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
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
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停止对上述涉税事项的审批。取消审批不
等于放任不管。各地要适应新情况,变事前审批为事后监督,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审批
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强化日常检查和重点稽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或不
到位。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望及时向省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