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6日 冀地税发[2004]8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纳税人欠税的核定、审批和公
告程序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欠税的具体情况由征收部门负责提供。征
收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欠税情况核定表》
(以下简称《欠税核定表》),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照下列欠税情形进行传递:
(一)属于《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一)”或“(二)”
欠税情形的,将《欠税核定表》传递给相关管理部门;
(二)属于《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三)”欠税情形的,
属于日常检查形成的欠税,将《欠税核定表》传递给相关管理部门;属于税务稽查形成
的欠税,将《欠税核定表》传递给稽查部门;
(三)属于《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四)”或“(五)”
欠税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将《欠税核定表》传递给相关管理或稽查部门;
(四)属于非正常户欠税的,将《欠税核定表》传递给县级局征管法规股(科)。
二、征收部门将《欠税核定表》传递给管理、稽查部门或县级局征管法规股(科)
的时间要求:
(一)企业或单位的《欠税核定表》,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申报纳税期期满后
3日内传递。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欠税核定表》,于每半年度的最后一个月的申报
纳税期期满后3日内传递。
(三)非正常户的《欠税核定表》,于确定为非正常户的次月3日内传递。
三、管理或稽查部门收到《欠税核定表》后,于3日内对其进行核实、确认,签署
意见,并报县级局征管法规股(科)。
四、县级局征管法规股(科)收到《欠税核定表》后,对属于本局公告范围的,3
日内报主管局长批准,尔后起草《XXX 地方税务局关于XX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
担保人)欠税情况的公告》(以下简称《欠税公告》),报局长批准后,交办税服务厅
进行公告。
对应由上级地税机关公告的欠税,在收到《欠税核定表》后3日内签署意见并经主
管局长批准后报市局征管科(处)。
五、市局征管科(处)收到《欠税核定表》后,对属于本局公告范围的,5日内报
主管局长批准,尔后起草《欠税公告》,报局长批准后,在河北地税外网网站及市级新
闻媒体进行公告。
对应由省局公告的欠税,在收到《欠税核定表》后的5日内签署意见并经主管局长
批准后报省局征管处。
六、省局征管处收到《欠税核定表》后,在5日内报主管局长批准,尔后起草《欠
税公告》,报局长批准后,在河北地税外网网站及省级新闻媒体或《中国税务报》上进
行公告。
附件: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欠税情况核定表(略)
2.《XXX 地方税务局关于XX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欠税情况的
公告》式样(略)
3.
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