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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4]246号颁布时间:2004-11-16

     2004年11月16日 冀地税函[2004]24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从2004年12月1日起,全省启用新版《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地税)》。 新版发票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发生除货物运输业、建筑业以外的业务代开发票时使用。 我省现行代开发票三种式样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和《河北 省××市建筑业专用发票(代开)》可继续使用;《河北省××市地方税务局代开通用 发票》更换为新版《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地税)》,旧票样使用至2004年12 月31日。   二、总局《通知》规定“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关于 “小额”的标准,全省统一定为每次开票金额在500元以下。   三、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 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冀财税〔2003〕20号)规定,“营业税起 征点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00 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100元。”因此,对按次开票金额在100元以下, 按月累计开票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只代开发票不征收税款。   四、代开发票一律使用计算机开具,并使用升级后的《代开发票程序》进行开票和 征税。代开发票和征税岗位要认真复核,加强监督,做到开票及时正确,征税规范。   五、对代开发票的业务属免税范围的,应在发票票面上加盖“免税”章(见附件)。 免税章要指定专人保管,防止滥用发票“免税”章。要做好“免税”发票所开具金额的 登记,全面掌握代开发票的免税情况。   六、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 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执行(专用章式样见附 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地税函〔200 3〕311号)中设定的代开发票专用章规格式样同时作废。   七、《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地税)》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代开发票的工本 费由省局统一负担。代开发票时只按规定征收税款,不收取发票工本费。   八、按照《通知》要求,省局设计了《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见附件),由各市 自行印制使用,并严格按发票管理文书进行领发和保管。 附件: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式样 2.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3.免税专用章式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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