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8日 冀地税发[2004]7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4]
12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安排。执法检查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法规机构
具体负责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机关各部门要共同参与、配合。执法检查
工作由法规机构统筹规划,事前要充分征求各业务部门的意见,根据各业务部门的意见
提出具体的方案,报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执法监察、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各类专项
检查等工作要与执法检查工作协同开展,避免重复检查。
二、规范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执法检查,要按照《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规定的程序
进行。检查前要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向被查单位发出通知;检查过程中要以现行的税
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认真填写执法检查工作底稿,充分收集证据材料,客观反
映事实;检查结束后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与被查单位交换意见,检查出的问题经审理确
认后,向被查单位发《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并在本辖区范围内对检查情况进行
通报。每次执法检查工作完成后,要将所有检查资料整理组卷。
三、认真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与整改。通过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激励执法人员规范
执法,提高执法水平。落实整改是执法检查工作的落脚点,被查单位必须对查出的问题
逐一予以改正,并及时向法制机构反馈结果,同时各级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督
导,把日常执法检查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相对照,结合定岗定责,举一反三,真
追实纠,落实整改。
四、加强对执法检查工作的总结。各级地税机关在执法检查工作过程中要注意研究
检查方法,特别是要注重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检查的新方法,使执法检查工作
能够紧跟征管改革的步伐,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执法检查工作水平。各市局要把执法检
查的次数、内容、查处的问题、过错追究和整改的具体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写出书
面的检查报告上报省局(法规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