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1日 冀地税函[2004]213号
廊坊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廊坊市纸箱厂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廊地税发
[2004]40号)、《关于免征廊坊市纸箱厂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廊地税发〔2004〕41号)、《关于免征三河市汇福粮油食品制作有限公司
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廊地税发[2004]42号)收悉。经研究,
批复如下:
一、鉴于廊坊市纸箱厂系福利企业;三河市汇福粮油食品制作有限公司系2002
年国家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加工生产的饼粕和毛油属于免征企业所得
税的农林产品初加工的范围,并单独核算。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
免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2]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
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同意免征廊坊市纸箱厂2003、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免
征三河市汇福粮油食品制作有限公司2004年度加工销售饼粕和毛油所得的企业所得
税。
二、你局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划分征、免税界限,一经发现弄虚作
假等骗取免税的,要立即纠正,取消免税资格,追回所免的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免征的税款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请你局监督执行,并及时向省局反
馈免税对促进企业发展方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