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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4]269号颁布时间:2004-12-02

     2004年12月2日 冀地税函[2004]269号 邢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 (邢地税发[2004]1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局《纳税人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对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申报的财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该企业上报的财产损失28848954. 05 元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同意在2004年度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同时,依据该 企业财务核算的实际情况,其报废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计征企业所得税。请通知并监督企业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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