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日 冀地税函[2004]260号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秦皇岛华夏长城酒业有限公司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的请示》(秦地税发
[2004]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目前市场竞争激烈及以广告促销售的营销特点,为支持企业提高产品知名度,
拓展市场占有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
84号)和《
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
[2001]89号)有关规定,对秦皇岛华夏长城酒业有限公司2004年度发生的
广告费支出,不超过营业收入8%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