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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华夏长城酒业有限公司广告费扣除比例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4]260号颁布时间:2004-12-01

     2004年12月1日 冀地税函[2004]260号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秦皇岛华夏长城酒业有限公司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的请示》(秦地税发 [2004]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目前市场竞争激烈及以广告促销售的营销特点,为支持企业提高产品知名度, 拓展市场占有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 84号)和《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 [2001]89号)有关规定,对秦皇岛华夏长城酒业有限公司2004年度发生的 广告费支出,不超过营业收入8%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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