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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4]253号颁布时间:2004-11-19

     2004年11月19日 冀地税函[2004]25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及时准确地完成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审批工作,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延期缴纳税(费)款申请审批表》;   (二)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三)资产负债表;   (四)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三、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延期缴纳税(费) 款申请审批表》及附送有关材料。   (二)咨询服务岗位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延期缴纳税(费)款申请审批表》及附送 材料要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告知纳税人;税务机关自收到《延期缴纳税(费) 款申请审批表》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滞纳税款 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于受理当日或次日将纳税人报送的材料 传递给管理部门。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纳税人,同时将纳税人报送的材料退还纳税 人。   (三)管理部门收到《延期缴纳税(费)款申请审批表》及附送材料后,在2个工 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征管法规股(科);不符合条件 的逐级退还纳税人。   (四)县级地方税务局征管法规股(科)收到《延期缴纳税(费)款申请审批表》 及附送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认真审核并报主管局长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市 地方税务局征管法规科(处);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还纳税人。   (五)市地方税务局征管法规科(处)收到《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附送材 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主管局长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将《延期缴纳税(费) 款申请审批表》(电子版)通过内网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不符合 条件的逐级退还纳税人。   (六)省局征管处收到《延期缴纳税(费)款申请审批表》(电子版)后,在4个 工作日内审核并报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并将审批后的《延期缴纳税(费)款申请审批表》 (电子版)通过内网以电子邮件形式传给市地方税务局征管法规科(处)。   (七)市局征管法规科(处)在收到省局的批复后,立即通知县级地方税务局执行, 同时在10日内将纸质文书材料上报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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