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3]589号颁布时间:2003-12-17

     2003年12月17日 冀国税函[2003]58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13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通知》中第五条第三款,生产企业清算已备案的、2004年3月31日 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汇总,各市局出口退税分局依据本《通知》第五条 第三款所列公式计算免抵税额,并与2003年度已通过机审的免抵税额相加,作为2 003年度应免抵税额,按清算办法规定上报省局。 二、出口企业在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在当期按前期出口 本期收齐单证处理,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