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7日 冀国税函[2003]58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13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通知》中第五条第三款,生产企业清算已备案的、2004年3月31日
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汇总,各市局出口退税分局依据本《通知》第五条
第三款所列公式计算免抵税额,并与2003年度已通过机审的免抵税额相加,作为2
003年度应免抵税额,按清算办法规定上报省局。
二、出口企业在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在当期按前期出口
本期收齐单证处理,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