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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自治县内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3]179号颁布时间:2003-11-18

     2003年11月18日 冀国税发[2003]179号 承德市、秦皇岛市、沧州市、廊坊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自治县内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冀政 函[2003]12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弥补亏损后,开始有获利的年度。 二、具体减免事宜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自治县内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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