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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4]130号颁布时间:2004-06-25

     2004年6月25日 石国税发[2004]130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地税各分局,市工商各分 局: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 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16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 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了加强对我市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领导,保证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登记信息的顺畅交换和有效共享,经研究,市国税局、市地 税局和市工商局决定联合成立石家庄市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领导小 组。 领导小组人员: 组 长:高会民(市地税局副局长) 副组长:岳平子(市国税局副局长) 刘 烨(市工商局副局长) 成 员:李维英(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处长) 王 平(市工商局个体私营处处长) 刘亚强(市工商局处资处处长) 陈志峰(市工商局信息中心主任) 彭恩民(市国税局征管处处长) 郭绪明(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处长) 齐凤家(市国税局信息中心副主任) 卢景贵(市地税局征管法规处处长) 段瑞亮(市地税局信息中心主任) 二、登记信息交换的对象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有关工商登记信息分别向同级国税局、 地税局交换。 市、县(市)、区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当将有关税务登记信息向同级工商局交换。 市、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当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 业登记、复业登记等信息互相交换。 三、登记信息交换方式 在当前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不能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信息交换的情况下,暂采 用软盘交换有关信息,并打印纸质材料,签字盖章后传递给对方。同时,国税局、地税 局、工商局积极研究计算机网络的联接工作,最终实现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信息交换。 四、登记信息交换的时间 (一)6月20日前将截止2004年5月底的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进行 交换。 (二)自2004年7月起,应于每月15日内将上月新设立、变更、注销或吊销 登记的有关信息进行互相交换。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年检工作结束后,向同级税务机关通报年检执照 信息。2003年度年检结束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所有登记户的名单(底册) 交换给同级税务机关。 (四)税务机关依法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信息在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传 递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做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吊销营业 执照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单交换给税务机关。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登记信息交换和 共享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的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 的工作方案和联席会议制度,把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 的一项日常管理内容。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积极协作、密切配合,在信息交换过程 中统一使用省局制作的附表,并按照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内容要求,由各县(市)区国税 局、地税局、工商局于每季末后10日内分别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当期信息交换后的 办结情况,同时,各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什么问题和建议应及时向市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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