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8日 冀国税函[2004]33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
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以下补充通
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111号)文件中第二段和《河北省国
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冀国
税发[2003]59号)文件中第十三条予以废止。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
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