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发票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3]13号颁布时间:2003-01-22
2003年1月22日 冀地税函[2003]13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印制发票的请示》(新保石发[2002]97号)收悉。经研究,
同意对你公司所使用的发票进行监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次由地税机关监制管理的发票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专用发
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团体业务)”、“新华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保全加保、复效专用发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续期保险费专
用发票”(以上统称专用发票;票样附后)。遇有业务调整需要更改时,你公司应重新
向我局申请。
二、为保证专用发票的使用,你公司应按季提前一个月向我局(征管处)报送印制
计划;我局将根据计划安排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刷,发票印制费由你公司统一与印刷厂结
算。
三、专用发票由我局按你公司报送的印制计划发放给各市地方税务局,你公司及所
属分支机构应持税务登记证件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事宜。领发票发票时
需支付运杂费和损耗费。
四、专用发票自2003年3月1日起使用。你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地税机
关的规定存放、保管和缴销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要
按照规定保存,保存期满后,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查验后销毁。
附件:发票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