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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发票印制领购程序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3]49号颁布时间:2003-03-05

     2003年3月5日 冀地税函[2003]4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票印制领购程序,现将省局统一印制发票(见附件1)的印制、 领购程序通知如下: 一、交通运输类、服务类、医疗机构收费类专用发票,由各市局于每季度终了后1 0日内向省局报送印制计划(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完工后由印刷厂按省局调拨单分 送到各市地方税务局,并由各市局结算印制费用。 二、金融保险类、邮政电信类专用发票,由各用票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终 了后10日内向省局报送印制计划(附件2),印制完工后由印刷厂按省局调拨单分送 到各市地方税务局,并由各用票单位省级主管单位统一结算印制费用。 三、各市局接到省局调拨专用发票后,要及时分送到基层地税部门,以便用票单位 直接到主管地税局办理领购手续。 四、本通知从4月1日起执行,各市局征管科(处)也要根据工作规程和本通知的 要求对由各市印制的发票进行规范管理,严格印制和领购程序,防止出现纰漏。 附件1、全省统一印制发票清单(略) 2、专用发票印制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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