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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CDMA运营业务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3]275号颁布时间:2003-12-15

     2003年12月15日 冀地税函[2003]275号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CDMA运营业务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联通有限冀计财字 [2003]2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第三条第十四款“邮政电信 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 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我局同意 对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取得的全部CDMA话费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河 北分公司的网络使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联通新时空河北分公司取得 的网络使用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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