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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4]90号颁布时间:2004-04-20

     2004年4月20日 冀地税函[2004]9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 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 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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