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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冀地税二发[1994]8号颁布时间:1994-10-28

     1994年10月28日 冀地税二发[1994]8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 994)020号)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我省个人在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入股 (不含集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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