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28日 冀地税函[1996]117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
管理的通知》(即国税发[1996]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武装部队干部工薪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由部队各级发放工资的部门,比照省
局《关于军队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即冀地税函[1996]54号文
件中政策规定,按月代扣代缴税款,就地入库。
二、接此通知后,各武装警察部队驻地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当地武装警察部队
财务部门接洽,明确代扣代缴责任,做好有关代扣代缴的各项工作,保证这项工作的顺
利进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