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额纳税人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3]263号颁布时间:2003-12-04

     2003年12月4日 冀地税函[2003]26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统一、规范全省小额纳税人实行简并征期后的申报纳税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简并征期的适用范围及标准 对正常经营、月纳税(费)额较小且不能实行委托银行代缴税款的个体定期额户 (简称小额纳税人),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小额纳税人的标准为月纳税 税(费)额在100元(含)以下。 二、申报纳税期限 实行简并征期小额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小额纳税人应纳地 税税(费)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按季、半年或年度申报纳税。其具体标准由各市地方税 务局确定。核定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在每季度第2个月应纳税(费)的法定申报纳税期 限内申报纳税;核定为按半年申报纳税的,分别在3月份、9月份应纳税(费)的法定 申报纳税期限内申报纳税;核定为按年度申报纳税的,在6月份应纳税(费)的法定申 报纳税期限内申报纳税。 对实行定期定额加发票额征收方式的小额纳税,定期定额部分实行简并征期的申报 纳税方式;发票额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征收税款。 三、简并征期的确定程序 (一)对小额纳税人实行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的,由管理部门按月填表制《小额 纳税人简并征期审批表》,报县级局征管法规股(科)审批。 (二)管理部门根据征管法规股(科)的审批意见,对小额纳税人进行纳税事项辅 导,并相应修改《纳税事项辅导记录》中“申报期限”、“纳税期限”栏的内容。 (三)对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调高定额且调高后不符合小额纳税人标准的,管理部 门应对其再次进行纳税事项辅导,并按规定修改《纳税事项辅导记录》中“申报期限”、 “纳税期限”栏的内容。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征管处)。 附件:小额纳税人简并征期审批表(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