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3]102号颁布时间:2003-12-01

     2003年12月1日 冀地税发[2003]10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各地反映在营业税政策执行中的突出问题,为有利于营业税政策的正确贯彻执 行,经研究,省局制定了《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一、问:对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对各级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以拍卖、交易的形式取得 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均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对纳入财政专户 的土地出让款以及直接财政拨款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对因从事土地归集整理业务而向相关单位取得的服务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 收营业税。 二、问:对个体运输户挂靠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务,定期向运输公司上缴费用如何 征收营业税? 答:个体运输户挂靠运输公司后独立核算,定期上缴费用,符合利用运输工具从事 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的条件,全部运输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运 输公司向挂靠的个体运输者收取的管理费,属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得,应按“服务 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三、问“对汽车运输公司将车辆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提供司机,分期收 取车价款,期满后车辆归承租人的情况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如该公司不具有融资租赁的资格,应对其全部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 目征收营业税。 四、问:对建筑安装工程如何界定设备的范围? 答:对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设备范围扣除。其他建 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处 理问题的意见》(冀地税发[2001]9号)列举的设备范围严格掌握扣除。 五、问:电讯企业采取捆绑式销售,即用户交一定的话费租用相等价值的手机,在 规定时限用完规定话费后,手机归用户所有。对此项业务收入应按什么税目征税。 答:根据营业税政策规定,电讯企业采取捆绑销售形式取得的话费收入,应全额按 “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六、问:医院职工集资购买医疗设备提供医疗服务,对此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如果集资购买的医疗设备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并且纳入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核算,则享受相应的免征营业税优惠。反之,如果该设备医疗服 务收入未按规定价格取得,或实行独立核算,或归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则按营利性医 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办理。 七、问:对科学文化单位或合法图书馆设立的网上查询检索服务场所,如何征收营 业税? 答:对科学文化单位或合法图书馆设立的为规定范围内研究人员或专业工作者提供 业务工作网上查询检索服务场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上一 级地税机关批准,可暂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八、问:对纳税人以前年度的营业税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如果当时的政策规 定与现行规定不一致的,在实际执行中如何掌握? 答:对纳税人以前年度的营业税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当前后政策规定不一致 时,应按以下原则掌握:对于以前年度未明确征税或不征税的情况,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如果当时的政策规定征税而未征收,无论现行政策规定征税与否,对以前年度的营业税 应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九、问:企业主辅分离,分别办理营业执照,辅业仍占用原有企业的资金、设备、 房产等,每年向主业上缴固定费用。对主业收取的固定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对主业收取的固定费用应当征收营业税。对将资金 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情况,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的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 对出租设备、房产的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 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 于销售自建建筑物的,是否比照执行? 答: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使用权差额征税,主 要是为解决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因此,对销售自建建筑物 的情况,不应比照执行,应按销售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十一、问:如何掌握娱乐业的征税范围? 答:冀财税[2001]33号、冀财税[2001]157号两个文件严格限定 了娱乐业的征税范围,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 据此,其他未列举和我省原自行明确按娱乐业征税但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符 的项目(如钓鱼业等),不应按娱乐业税目征税,可区分经营项目的性质按“文化体育 业”或“其他服务业”征税。 十二、问:建筑企业以借款方式长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和应纳税营业额? 答:对此可以按照冀地税发[2001]9号文件第二条掌握执行:纳税人提供建 筑业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定书面合同的,按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和付款时间确 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营业额;未签定书面合同或工程进度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结 算的,由当地地税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营业额。 十三、问:对农村信用社办理助学贷款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免征营业税? 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学贷款 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免征国家助 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目前国家鼓励并扩大助学贷款业务,各类商业银行均可承办 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因此,农村信用社办理助学贷款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只要符合助学 贷款业务有关规定也应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四、问:对预收性质的价款,如何确定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除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业务外,对符合财政或税务部门颁布的适用财 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预收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定为 收入的时间为准。 十五、问:如何确定转让在建项目的营业额? 答: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以相关各方签定的合法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凭证,确 定征收营业税。无上述合法转让合同或协议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计税营业额。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