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销部分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4]218号颁布时间:2004-04-23
2004年4月23日 冀国税函[2004]21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税收政策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以及我省税收征管多元化报税工作和税
收会计核算系统软件的顺利推行,目前部分税收票证已不适应当前工作的要求,基本停
止使用。为了减少基层税收票证保管的工作量,规范税收票证的使用管理工作,省局在
对基层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后,决定对部分暂不使用的税票进行缴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缴销种类、数量
定额完税证、其他完税证、税收缴款书和其他各种票证以各市上报省局《需核销票
证情况统计表》的数量和种类为准。部分单位现存的国地税分家前的税票,以及旧版本
的票证本次也一并销毁。
二、缴销程序
各市要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要求,遵循认真、细致、谨慎的原则,按照票证
销毁的具体程序办理,并明确责任,不得敷衍了事,任意处理,缴销工作六月底前完成。
清理核销时对已在帐簿和报表中反映的票证,要填写《在册税收票证销毁清单》,
并按作废处理,一次性统计在二季度《票证用存情况季报表》中;对未在帐簿和报表中
反映的票证要填写《未在册税收票证销毁清单》,并妥善保管。缴销工作完成后,各市
局要将上述票证销毁清单随二季度报表一起上报省局备案。
三、其他事项
针对部分单位提出增加部分大面额定额完税证的建议,省局决定印制50元面额定
额完税证,请各单位于5月15日前上报使用计划(省局局域网计财处票证目录),以
便统一安排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