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邢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3]240号颁布时间:2003-11-05
2003年11月5日 冀地税函[2003]240号
邢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邢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
(邢地税发[2003]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企业技术开发税前扣除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审核,邢台钢铁股份有
限公司所报ML钢系列盘条开发等4项技术开发项目,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现予以确
认。该公司2003年度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要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其发生
的技术开发费除据实列支外,比上年实际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
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技术开发费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
列支范围掌握,请通知并监督企业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2003年度邢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开发项目一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