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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3]119号颁布时间:2003-07-17

     2003年7月17日 冀国税发[2003]11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 通知》(国税发[2003]7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经局领导研究决定,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确定为 经国家税务总局评测合格的航天信息股份公司的企业端软件。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 通知》(国税函[2003]327号)的规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 集方式——互联网方式开通运行之前,采用磁盘方式采集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 息。 三、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明晰纳税人与服务单位的权责,规范服务单位服 务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技术服务比照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开 票子系统技术服务协议的有关内容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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