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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增值税起征点加强征管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3]88号颁布时间:2003-06-05

     2003年6月5日 冀国税发[2003]8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文件精神,省财政厅、省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冀财税[2003]20号),进一步明确了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为了确保增 值税起征点政策的正确落实,并做好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 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 增值税起征点的重新明确和提高,是国家扶持弱势群体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执 行好起征点,关系到国家优惠政策的落实和广大下岗职工及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因 此,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提高认识,要从讲政治和依法治税的高度认识执行好这项政策 的重要意义,以认真负责的精神和工作态度全面落实好起征点政策,并切实加强执行起 征点后的税收征管工作,减少税收漏洞。 二、严格掌握起征点的适用范围 按照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我省增值税起 征点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1500元;按次纳税 的每次(日)销售额150元。以上所称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从事个体 经营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则按全额征收增值税。 三、搞好调查测算,严格评定程序 执行起征点,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且难以操作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务必 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努力减少关系税、人情税。 (一)搞好税源调查和定额测算。起征点的界定其实质是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确 定的正确和公平与否,是执行好起征点政策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各主管税务机关在落实 起征点政策前,要对本辖区的个体纳税人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在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基础, 搞好调查测算,尤其要对现有定额在起征点以下及临界点的纳税人进行重点调查测算, 以便正确测定和调整定额。 (二)坚持公平公正,严格定额核定程序 起征点是税收征免的界线,公正合理地确定销售额至关重要。因此在定额核定的过 程中,主管税务机关一定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局下发的个体定额管 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执行,尤其要认真做好集体研究、民主评议和向纳税人宣传解 释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尽量采取微机定额的办法,努力减少定额管理中的人为因素和 主观随意性,力求公平、合理,符合实际。定额核定和起征点的执行要考虑对相邻区域 的影响,在一个县(市、区)的范围内应该统一定额标准、要求和方法,尽量避免或减 少临近区域征税定额出现过大差距。对下岗职工和分布在山区、农村的小卖部、农村定 额开市的集贸市场非固定业户等弱势群体应采取适当从轻从宽的原则。 定额核定及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的确定权一律上收到县(市、区)局,由定额评定小 组根据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呈报的意见,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评定并下达批复,由主管税 务机关下达定额调整通知书,对起征点以下的个体户同时告知其在免税期间的权利、义 务、责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等。主管税务机关要在办税服务厅或纳税人集中的场所将起 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纳税人的监督。 四、加强动态管理,强化税源监控 对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除免征税款外,其他应按正常纳税人进行管理和检查。 (一)要严格登记管理,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 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日常的户籍管理和税源监控,及 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定额和恢复征税。 (二)要认真落实纳税申报制度。经税务机关核定为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原则实 行按季进行纳税申报。申报内容应该包括每月定额、实际无票销售额、开票销售额(申 报表式样暂由各市统一设计)。但当月实际销售额高于起征点20%以上时,应主动按 月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且连续半年月平均销售额超过起征点20%以上的,税务机关 应调高定额,恢复征税。 其他实行定额管理的纳税人,连续半年,月销售额低于起征点20%以上的,由纳 税人提供足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减少的依据,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定额申请,税务机 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核实和调整定额。对确实达不到起征点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 按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进行管理。 (三)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 领购使用普通发票,也可以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要严格落 实验旧领新制度;未办理税务登记按次(日)纳税的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时可以由税 务机关代开,凡代开发票金额每次达到或超过增值税起征点150元的,全额征收增值 税。 (四)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在免税期限内仍应按规定领购纳税手册,并比照不设置 帐簿或暂不建帐的个体户,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存登记 簿等有关资料。 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一)建立起征点以下纳税人日常台帐管理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对起征点以下的纳 税人要建立专门的登记台帐,记录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免税情况。所有起征点以下的纳 税人应纳入微机管理,但不参与入库率的,努力做到机外无业务。省局信息中心已针对 起征点政策对税收征管软件和征管质量考核软件作了修改完善并已从网上下发,各地可 按照统一修改后的软件进行操作。 (二)建立定额核定审批制度。确定定额和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税务机关要严格各项 责任制度,比如,典型调查和实地核查制度,管理人员的调查情况和建议必须有档案记 录;主管税务机关建立集体定额核定制度,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申报情况和意见,综合 其他因素作好定额核定和免征户核定工作。 (三)建立巡查管理制度。基层税务管理人员要落实纳税人户籍管理制度,实行分 片、分村、分街道管理,每月至少一次对管辖区进行一次巡查,除清理漏征漏管户外, 要重点掌握纳税人尤其是起征点以下业户生产经营情况,并写出情况报告。县级税务机 关应当每半年对起征点以下纳税人进行抽检查,及时掌握税源变化,适时核定和调整定 额。 (四)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执行起征点涉及诸多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十分敏 感,倍受关注,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规范程序,阳光操作,并接受监督。一是接受纳税人 的监督,主管税务机关要将定额的程序、方法和结果对外公开,消除纳税人疑虑;二是 加强内部监督,经检监察部门要介入定额核定和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确定工作,确保公平、 公正、合理、合法。对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定额核定与定额公开,不履行审批制度,以 及在对纳税人的调查与定额核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擅自降低定额造成税收流失的,要 严格按照“两责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税务管理人员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徇私舞弊、 严重失职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六、各地可根据本通过精神和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征管办法。需要新增表、证、单、 书的,可参照税收征管业务规程,暂由省辖市税务机关统一制定执行。起征点政策在执 行中有何好的做法、经验、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各地执行起征点的情况于7 月底连同调查表(附后)报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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