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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通知

石国税函[2003]54号颁布时间:2003-03-10

     2003年03月10日 石国税函[2003]54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2]4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局应加大对废旧物资 回收经营企业的管理力度,对照省局2001、2002年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执 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户清查、整改,杜绝违规使用发票和偷逃税款问题的发生。对 2003年度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及免征税额的审批,市局重申如下 要求: 一、免税资格的认定 资格认定应严格按照《河北省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管理办法》规定来进行。结合 审批工作实际,县(市)区国税局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区(市)县局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1、企业的基本情况(场地、资金、 人员、经营方式和范围等);2、基层税务所(分局)初审时间、内容、审查人员;3、 税政复审时间、内容、意见;4、县(市)区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核时间及意见。 (二)调查报告。内容包括:1、企业的基本情况;2、企业账薄设置、会计素质 及核算情况;3、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要求附企业的出入库、盘存、结算、岗位分离制 度);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5、调查人员签名及意见。 (三)《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等业务的企业,须报《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七)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等业务的企业,须报《资格审核证》复印件。 二、免征增值税税额的审批: 对按规定需上报省局、市局审批,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于次年3月30日前 报市局。审批资料包括: (一)区县局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1、企业免税资格认定的批准文号(石国税 函[200X]XX号)、时间;2、企业基本经营情况;3、基层局对企业账簿、发 票使用及核算情况的审核意见;4、县(市)区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核时间及意见。 (二)基层税务所(分局)的调查报告。内容包括:1、企业的基本情况(场地、 资金、人员、经营方式和范围);2、企业账簿设置、会计素质及核算情况,免税额计 算是否准确;3、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指企业的出入库、盘存、结算、岗位分离制度) 是否符合规定,执行是否到位;4、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有无虚开发票、虚报销售的行 为,有无其他发票违章情况;5、调查(稽查)人员签名及意见。 (三)稽查报告。对需报省局、市局审批的免税企业,稽查局应对其申请免税期进 行检查,并出具稽查报告。 (四)《()年度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表》(表样附后); (五)企业的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每月一表,复印件)。 三、上报的审批材料,应资料齐全、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字迹工整清楚、印章清 晰、上报省局的材料最好要打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的资料一式三份、市 局审批的资料一式四份、省局审批的资料一式五份。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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