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石国税函[2003]62号颁布时间:2003-03-11

     2003年3月11日 石国税函[2003]62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52号)下发后,我市已按照文件的规定落实 了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优惠政策。但是对于软件企业既有软件产品销售,同时 又有非软件产品销售时,如何计算应退增值税额各单位掌握不完全一致,市局现就有关 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既有软件产品销售,同时又有非软件产品销售的,必须分别核算销售额、 进项税额,其计算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销 售收入比例法来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二、软件企业在分别核算的基础上,对其软件产品税负超过3%应享受即征即退的 部分,实行按月退税、年度清算的办法。 具体计算方法为: 1、按月计算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额。 当月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额= 当月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月软件产品进项税额+ 当月软件产品销售收入/ 当月全部销售收入×当月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2、当软件产品的税负超过3%时,按月计算应退增值税额。(以企业当期无欠税 为前提)。 (1)当全部产品应纳增值税额为零时,不退税。 (2)当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额大于全部产品应纳增值税额时 应退增值税额= 全部产品应纳增值税额—软件产品销售收入×3% (3)当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额小于等于全部产品应纳增值税额时 应退增值税额= 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额—软件产品销售收入×3% 3、年度清算方法 (1)计算全年应纳增值税额和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额。 年应纳增值税额= 年销项税额—年进项税额 软件产品年应纳增值税额= 软件产品年销项税额—(软件产品年进项税额+软件产 品年销售收入/ 全部产品年销售收入×年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2)计算全年应退增值税额。计算公式同按月计算,只是公式对应项目为全年数 据。 (3)比较全年应退增值税额和各月实际退增值税额之和,多退少补。 三、对于应享受超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企业,各局要做好服务,及时输审 批退税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