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冀财税[2004]4号颁布时间:2004-01-14
2004年1月14日 冀财税[2004]4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和解决再就业问题,经省政府批准,从2004年1月1
日起调高我省个体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其中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由2000元提高到
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由15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
次(日)销售额由150元提高到200元。
调高增值税起征点后,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关注其他相关因素对财政收
入的影响,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