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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冀地税发[2004]9号颁布时间:2004-03-05

     2004年3月5日 冀地税发[2004]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税制老化、征管手段不足、管理粗放是制约车船使用税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近年 来,随着个人拥有车辆的迅速增加,车船使用税税源更加隐蔽分散,征管难度越来越大。 为强化源泉控管,堵塞漏洞,建立规范化、现代化、精细化的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模式, 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管理,建立规范的委托代征制度 一是以建立健全规范的委托代征制度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委托交警在年检和新车上 牌照环节代征车船使用税是涉及车辆最广、控管力度最强的源泉控管办法,各地应千方 百计做好这项工作。暂不能委托交警代征以及交警代征力度不大的地方,要拓宽委托代 征的渠道,积极委托运管、稽征部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委会代征税款。为降 低征管成本,减少重复工作,各地要在建立长期的、稳定的委托代征制度上下功夫,及 时化解委托代征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尤其是委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委会 代征税款的,更要建立规范的、长期的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受托主体在集中清理检查中 的作用,真正使代征不再成为征期及清理中的短期行为。   二是要抓住税源监控这个根本。税源底数不清是导致车船使用税漏征、重征、变相 摊派等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各地一定要抓住税源监控的主动权。实行委托 交警、征管、稽征部门代征的地方,要建立先税后费的制度,并大力探索数据共享、定 期传递的管理办法;实行其他代征办法的,要建立税源变动定期报告制度。尤其是委托 村委会代征的,其代征区域内税源处于经常变动的状态,要通过按月或按季报送“车船 使用税税源变动情况表”(具体样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委托其代征的方 式,变集中清理为日常管理。同时各地应着手研究解决方便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办法, 使不愿接受委托代征的纳税人能够及时自行申报纳税。   三是以税收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作为保障。通过定期、不定期的税收检查,打消纳 税人的侥幸心理,同时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促进税款的应收尽收。经过努力,车船使 用税的征管应逐步形成城市以委托交警代征或联合控管为主、农村以委托村委会代征为 主,以加强日常管理为主、集中检查为辅,管理先进、服务优质的征管新格局。 二、优化服务,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一是要强化宣传。各级应按照“宣传、告知在先,征管、处罚在后”的原则处理涉 税事务。3月份征期前,各县(市、区)局要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大规模宣传,以个人拥 有车辆为宣传重点,对应纳税额、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纳税程序、处罚措施及随后要 开展的清理检查等内容进行解释和宣传,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在广泛宣传和3月 份征收的同时,要公布咨询热线,及时解答纳税人提出的各类问题。此外,各地还应根 据车船使用税的征管特点,开展连续的、有计划、有针对性的日常宣传。二是方便纳税 人纳税。总体原则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也可以选择接受受托人管 理的方式缴纳税款。要根据城乡不同的征管特点,研究相应的措施。逐步探索分区域设 立税款代收点、实行税银联网等征收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电子报税、使用 IC卡、利用银行自动缴款机自动报税或其他自动报税的办法。在方便纳税人自行申报 纳税措施尚未建立健全期间,着力研究委托代征时的便民措施。已委托交警代征的地方, 纳税人除自行申报纳税外,可以在年检或上牌照环节由交警代征税款。要在如何缩短纳 税时间、简化纳税程序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凡在年检时缴纳税款的,其缴纳时间晚于征 期的暂不处罚;委托交警之外的部门,如委托养路费稽征部门、交通局运管部门、其他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村委会代征的,以3月征期为限,纳税人可就近向相关受托部 门纳税。新购车辆按有关政策及时向受托部门办理完税手续;除征期之后新购车辆外, 缴纳税款时间晚于征期的按《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罚。三是建立与纳税人沟通的渠道。 根据车船使用税涉农税收的特点,研究强化与纳税人沟通的办法。各地要充分利用“税 务公开”园地及广泛的协、护税网络,多渠道、多层次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并保 持这些渠道的长期、稳定、及时、畅通,努力实现双向互动,促使矛盾和问题及时解决。 四是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发现问题要快速反馈并认真加以解决。 三、规范执法,全面提高车船使用税执法水平 坚决杜绝粗暴征税、搞一刀切、开群票、变相摊派、征过头税或有税不征等问题。 一是建立规范的委托代征制度。委托程序要合法,责权利要明确。二是做好受托代征人 员的培训工作。不仅要做好政策、票证使用等培训,还要将税务部门加强管理、优化服 务的征管理念传达到受托代征人。三是做好与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工作。使其充分认 识到,不根据税源定任务就是变相摊派,切实防止征过头税等问题的发生。四是注意不 得重复征税。在委托代征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条腿走路”的征管格局下,有可能 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坚决杜绝重复征税问题的发生。五是各级 在检查、处罚中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省局征管规程及其他行为规则的要求规范执法。 四、加强调研,积极探索加强和完善车船使用税征管的办法 省局提出的新征管思路,在如何实行规范的委托代征、如何提高日常征管水平、如 何进行有效宣传、如何提供优质服务等多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强化征管,新的矛 盾和问题将会越来越多,因此各级应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通过加强调研, 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使车船使用税的征管水平不断跃上新台阶。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上述意见,进一步强化管理、优化服务。以后每年征期前 的宣传工作最迟在2月份开始,检查工作集中安排在4、5月份。今年8月份前,各县、 (市、区)局至少选择一个征收单位做试点,与有关单位建立长期、规范的委托代征关 系,实行税源日常变动报送制度,积极探索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新办法。 各市局要将落实上述意见的方案于3月底前报省局(财产行为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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