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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法制工作日常考核目标》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3]68号颁布时间:2003-04-12

     2003年4月12日 石国税发[2003]68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市局于2000年下发了石国税法发[2000]8号文(《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法制工作日常考核目标的通知》)。该文件自下发以来,各基层单位进行了很 好地贯彻执行,日常法制工作得到了加强。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 税收工作对税收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的日常考核,增 强依法行政观念,促进依法治税,市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原《石家庄市国家税务 局法制工作日常考核目标》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法制工作 日常考核目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法规处反馈。 附件:法制工作日常考核目标考核内容及要求 一、全面贯彻、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冀 国税[2002]14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冀国税[2002]13号)和市局《关于贯彻执行< 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和 <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的若干规定》(石国税发[2002]110号)及 《关于对落实< 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所用文书 资料进行统一规范的通知》(石国税发[2002]126号)。在落实执法责任制, 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过程中应做到:合理分解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规程,认真开展评议考 核,严格过错责任追究,保证执法监督制度落到实处。(25分) 二、认真开展已结案件评议复查工作。在开展已结案件评议复查工作中,应严格按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办法(试行)》(冀国税[2002] 22号)规定的复查范围、比例和程序开展评议、复查工作。(15分) 三、坚持依法行政,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 程序合法、处理适当。(15分) 四、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上报案制度。各单位制定的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的约 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制定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应按《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通知》(石国税法发[2000]9号)的有 关要求,在签发后5日内上报市局备查备案,并按要求执行市局提出的纠改意见。(1 5分) 五、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复议、诉论上报制度,做到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论 起诉状副本之日起2日内,书面向市局法规处报告案件情况及有关材料。(10分)。 六、认真完成执法情况季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做到及时(季度终了5日内)、准 确(数据真实、逻辑关系正确)、规范(主管局长签字、加盖本局公章)。(10分) 七、按要求的时限和标准完成各项临时性工作,如领取文件、参加培训、上报材料 等。(10分) 扣 分 标 准 一、在贯彻、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制工作中,岗责不清、工作 规程不明确,扣15—25分;对查出的执法过错不进行追究的扣10—15分;不按 时向市局上报《落实“两个办法”检查统计表》及总结、《年度执法情况总结分析报告》 的扣2—10分、填报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的扣2—5分;不建立文书资料档案或文书 资料档案不规范的扣2—5分。 二、开展已结案件评议复查工作不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 查办法(试行)》的要求开展复查评议工作的扣15分;复查评议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扣 7—15分;复查后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改的扣5—10分;复查过的案件在市 局抽查中再次发现问题的扣5—10分。(因该项工作是对以前年度的已结案件进行复 查评议,故该项工作每年只在一次考核中扣分)。 三、在日常执法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或诉讼被变更或撤销的,扣10—1 5分;对市局发现的执法过错不按要求及时进行纠正,出现一次扣5—15分;出现两 次(含两次)以上的扣15分,并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制度时,不及时上报的扣5—15分;上报后不 按市局要求进行纠改的扣5—12分;拒不纠改的扣15分。 五、执行税务行政复议。诉讼上报制度时,不按要求及时、完整上报有关情况和材 料的,扣5—10分。 六、上报执法情况季度报表时,未按前述要求上报的,扣2—10分;未报或型虚 作假的,扣10分。 七、不能按要求的时限和标准完成各项临时性工作的,出现一次扣2—10分。 考 核 方 法 一、本日常考核目标满分100分,考核时采取扣分法,每项考核内容符合目标要 求的得满分,不符合要求的按扣分标准扣分,扣至零分为止。 二、市局对日常法制工作的考核评议依据为: (一)市局每季度对部分单位的两制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年内抽查面为100%。 对两制落实情况的考核,以各单位上报的自查总结、报表、市局每季度对该项工作 的抽查结果以及以其他形式进行的检查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二)对已结案件的复查评议工作的考核,以市局对该项工作一年一次的检查结果 作为考核依据; (三)对执法情况季报表上报情况的考核,以报表的及时性、真实性和规范性作为 考核依据; (四)对税收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以市局日常抽查、全面检 查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五)其他工作以市局在日常工作中获取的信息作为考核依据。 三、市局每季度对各单位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以通报形式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布。 附 则 本日常考核目标自2003年第二季度开始实施,原《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法制工 作日常考核目标》(石国税法发[200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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