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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补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3]381号颁布时间:2003-08-20

     2003年8月20日 冀国税函[2003]38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市局反映,由于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要求对投资方企业从被 投资企业分得的投资收益如何补缴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 如下: 投资方企业投资其全资子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无论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是否有 差异,均不需再补缴企业所得税;投资方企业投资其他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补税问 题,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的通 知》(财税字[1994]0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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