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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国税函[2002]308号颁布时间:2002-12-06

     2002后12月6日 石国税函[2002]308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2]44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对我市各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 构管理费的审批工作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各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每年所需管理费经各县局审核 同意后报市局审批,报由市局审批的管理费申请一般不超过当年的6月30日。 二、县联社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其差额部分,经市局批准后可在 其直属营业部分摊,具体申请时限为次年2月底以前。 三、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用提取的管理费购(建)车辆、办公用房,需以正 式文件请示并逐级报省局审批;为简化手续,对用管理费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无需以 正式文件请示,但需填写《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购置固定资产审批表》(表样附后), 逐级报市局批准。 附: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购置固定资产审批表(略)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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