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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冀国税二发[1995]11号颁布时间:1995-02-21

     1995年2月21日 冀国税二发[1995]11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08号《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 税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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