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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冀财税[2001]19号颁布时间:2001-05-23

     2001年5月23日 冀财税[2001]19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1]4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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