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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2]39号颁布时间:2002-01-22

     2002年1月22日 冀国税函[2002]3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 [2001]1002)转发给你们,并做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待清理呆账税金的转账范围 转到账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账,是指截止2001年12月31日的欠税余额中,属于2001年 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税。对于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税, 因各种原因在2001年5月 1日之后才纳入会计核算的及至今尚未纳入会计核算的, 都到列入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 核算。已纳入会计核算的,应按规定方法将其从账内转到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 核算;至今尚未纳入会计核算的,直接列入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核算。对于税 款所属期为2001年4月底前的税款,其限缴日期在2001年5月1日之后的, 其欠税发生时 间只能在2001年5月1日之后,故不应转到账外核算。 二、2002年各市上报省局的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增加到22种,其中月报表20种(表 式及参数附后)。除《待清理其他呆账税金分项目统计月报表》从2002年4月编报3月份 会统报表起上报外,其他会统月报从2002年2月编报1月份会统报表起上报。 以上请抓紧布置,认真执行。 附件:1、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参数(略) 2、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表式(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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