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22日 冀国税函[2002]3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
[2001]1002)转发给你们,并做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待清理呆账税金的转账范围
转到账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账,是指截止2001年12月31日的欠税余额中,属于2001年
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税。对于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税, 因各种原因在2001年5月
1日之后才纳入会计核算的及至今尚未纳入会计核算的, 都到列入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
核算。已纳入会计核算的,应按规定方法将其从账内转到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
核算;至今尚未纳入会计核算的,直接列入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核算。对于税
款所属期为2001年4月底前的税款,其限缴日期在2001年5月1日之后的, 其欠税发生时
间只能在2001年5月1日之后,故不应转到账外核算。
二、2002年各市上报省局的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增加到22种,其中月报表20种(表
式及参数附后)。除《待清理其他呆账税金分项目统计月报表》从2002年4月编报3月份
会统报表起上报外,其他会统月报从2002年2月编报1月份会统报表起上报。
以上请抓紧布置,认真执行。
附件:1、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参数(略)
2、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表式(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