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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6]5号颁布时间:1996-01-08

     1996年1月8日 冀国税发[1996]5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 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两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1995年度的出口退税数额的清算工作。要将各企业全年应退税、实退税、 欠退税数额,本着不虚、不冒、不漏报的原则,严格地以出口货物报关离境时间为界限, 搞好1995年上半年清算和下半年清算。 二、从1996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工作将全面实行计算机管理,出口退税政策及退 税率也做了一些调整,请各地提前做好工作方式转变前的各种准备工作,进一步强化企 业单、证、帐、表的规范化管理,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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