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2]430号颁布时间:2002-10-25

     2002年10月25日 冀国税函[2002]43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804号) 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有关粮食收购发票的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企业在结算粮款时,必须使用省局统一设计印制的《河 北省XXX市粮食收购发票》,其样式仍为冀国税发[1999]71号文中的式样,防伪措施仍按 冀国税发〔2002〕192号文的规定印制,印制价格不变。未经省国税局批准的任何其他凭 证均不得代替粮食收购发票使用,也不得作为会计入帐凭证。   二、各市根据本通知和总局的通知精神,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对粮食收购企业所使 用的非省局统一印制的粮食收购凭证或其他收购凭据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检查,以规范 粮食收购发票的管理。省局将在明年上半年对粮食收购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以进 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行业的税收管理。   三、各市要严格使用带抵扣联的粮食收购发票。粮食收购企业在计算抵扣税款时必 须凭省局统一设计印制的带抵扣联的粮食收购发票,否则一律不予计算抵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   2002年9月8日  国税函〔2002〕8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粮食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粮食收购凭证管理。现将粮食行业收购发票使用、 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企业,在与卖粮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 统一印制的粮食收购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粮食收购发票使用,或作为会计入帐赁 证。   二、粮食收购发票的式样由省税务机关统一设计。粮食收购发票式样的设计应结合 粮食收购行业和粮食行政管理的特点,做到实用可行。   三、粮食收购发票由省税务机关按普通发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统一印制,为了减轻 粮食收购企业的负担,各地税务机关印制粮食收购发票时,应尽可能降低印制成本。   四、各省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对本地的粮食收购发票的印制、 使用进行调整和规范,调整和规范的时间截止到2003年3月1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