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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中有关条款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2]329号颁布时间:2002-07-26

     2002年7月26日 冀国税函[2002]32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 法(试行)〉中有关条款的通知》(国税函〔2002〕6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增值税专用发票    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  (试行)》中有关条款的通知   2002年7月8日   国税函〔2002〕6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国税发〔1995〕 030号,以下简称“办法”)实行以来,对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依法严厉打 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进行偷、骗税等违法活动,起到了积极作 用。由于该《办法》部分条款主要适用于手工稽查,已不适于当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的实际需要,为此,自二  二年七月一日起,该《办法》第五条“专用发票的检查工 作应按月进行。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要求外,每月检查户数不得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总户数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地区尽力扩大稽核的覆盖面,以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 觉程度”、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按季将稽核检查 工作的进展、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 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表式附后),并于季度末20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属于典 型案例的资料应随时上报。省以下国家税务机关的报送资料及期限,由各省、市、自治 区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废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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