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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2]112号颁布时间:2002-07-29

     2002年7月29日 冀国税发[2002]11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2〕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2年6月1日    财税〔200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海南省地方 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一个时期以来,许多地区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在原合同以外大规模追加投资,扩大 经营规模,对这些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否比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 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 〔(86)财税外字第102号〕的规定,单独计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经研究, 为鼓励大型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效率,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 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 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 原注册资本50%的。   以上税收优惠须经企业申请,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各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将批准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对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其先期投资的生产、经营 情况应加以区分,分别设立帐册、凭证,准确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凡不能合理计算 各自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企业收入、资产等比例合理划分各自的应纳税 所得额。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追加投资业务,符合 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就其按税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减免税年限中自2002年1月1日后的剩 余年限享受优惠,2002年1月1日以前已征税款不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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