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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电子申报纳税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2]324号颁布时间:2002-07-10

     2002年7月10日 冀国税函[2002]32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适应电子申报纳税和征收工作需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使用的税收票证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电子申报纳税统一使用机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此凭证边沿尺寸为12.7 ×19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税务 机关留存;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本凭证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 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二、实行电子申报纳税使用“征税专用章”。鉴于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将制定有关电 子报税“征税专用章”等相关规定,经请示总局并结合我省实际暂定为:在银行打印的 “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上加盖经办银行的“收讫章”。缴款单位如需对外出具纳税证 明时,可到当地国税机关加盖“征税专用章”。在税务部门打印的完税凭证,原规定不 变。   三、电子申报纳税的票证管理问题。机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为“二类”票证, 按份管理。税务机关发给代办银行后在相关账表中直接列填用。票证缴销按基层税务机 关管辖范围进行,确保税收票证管理安全。   四、电子申报纳税会计的应征凭证问题。由于实行电子申报,纳税人报送的纸质申 报表不能在征期内送达征收机关,税收会计可以在纳税申报后,由申报系统打印出分户 的申报清单作为应征凭证。   五、电子申报纳税的税款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收均需及时足额入库, 不得积压、挪用和截留。   六、其它问题。实行电话报税缴税的税收票证管理规定仍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实行电话报税缴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国税函〔2001〕305号)。但 应根据工作需要对“电话报税缴税完税清单”的尺寸做出调整。由原来22.86×19cm,改 为22.5×15.2cm,与机用汇总专用缴款书尺寸一致。各市局在没有收到新尺寸的“电话 报税缴税完税清单”前,继续使用现行“清单”,待收到新的“清单”后,再调整打印 程序。对“清单”的“折线”问题暂不考虑,各地可根据需要分割“清单”。   附件:电子报税机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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