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2]263号颁布时间:2002-06-03
2002年6月3日 冀国税函[2002]26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
〔2002〕1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在本次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结束后,对所辖加油站的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于6月15日前将《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情况统计表》(表样附后)上报省局。
二、各市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加油站是否严格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进行
检查,检查结果于6月30日前书面上报省局。
内 部 明 电
签批
发往 见报头 签章
等级 特急 部委号 国税发明电〔2002〕17号 中机号 557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
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882号)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令第2号)下发后,大部分地区贯彻落实情况是好的,但也有少数地区税务机关至今
对辖区内的加油站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仍然搞“双定”征收,违背了总
局的统一要求,影响了全国加油站整治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特通知如下: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不得消极不动或随意变通。
从六月份起加油站必须按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
各地接文后要认真开展自查,凡未按总局统一要求对加油站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认定的,5月底前必须全部完成。总局将于近期进行检查,发现不按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的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