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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报案例的通知

冀国税征发[1994]6号颁布时间:1994-11-08

     1994年11月8日 冀国税征发[1994]6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税函发[1994]5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案例的通知》要求, 为了分析新税制实施后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动向,研究反偷税、骗税的新措施, 为上级机关决策提供依据,请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对今年以来的涉税案例进行收集、 整理和研究,并将典型案例于12月1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上报案例的范围:   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偷税数额十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个 体户偷税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三、构成抗税罪,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   四、非法印制(复印)、倒卖发票(含假发票)或者非法制造、倒卖发票防伪专 用品,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或者非法印制(复 制)倒卖其它发票250份以上的;   2.非法印制、倒卖发票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   3.曾经因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这类 违法犯罪活动的;   4.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五、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为他人代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累计在一万元以上的;   六、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七、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   八、利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抵扣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的。   上述案件,只要基本事实已查清,不论结案与否,均可作为典型案例上报。上报 时应按照附表所列内容逐一认真填写,(表格不够可另续纸)。   上报案例由稽查部门负责收集,已移交税检室、治安办立案的,可交由立案单位 整理后统一由稽查部门汇总上报。   对今年12月份以后发生的案件,随时上报。 附:《案例报告表》表样(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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