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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二发[1997]10号颁布时间:1997-01-24

     1997年1月24日 冀国税二发[1997]1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6]673号)文件精神以及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我省职工的冬季取 暖补贴等三项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分别为:冬季取暖费30元、防暑降温费90 元、劳动保护费200元。各地在执行中要严格按照此标准掌握,在上述规定标准之 内据实列支,超过规定标准的,在计税时进行纳税调整。此规定自1996年1月1 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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