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月24日 冀国税二发[1997]1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6]673号)文件精神以及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我省职工的冬季取
暖补贴等三项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分别为:冬季取暖费30元、防暑降温费90
元、劳动保护费200元。各地在执行中要严格按照此标准掌握,在上述规定标准之
内据实列支,超过规定标准的,在计税时进行纳税调整。此规定自1996年1月1
日起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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