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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国税二发[1997]9号颁布时间:1997-01-22

     1997年1月22日 冀国税二发[1997]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6]231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结合我省情况再作如下补 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信用社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经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可据实列入成本,具体审 批权限和办法按冀国税二发[1996]32号规定执行。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营 业用房的租赁费用,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可据实列入成本,具体审批办法 和审批权限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城市合作银行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及办法仍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管理办法》(冀国税二发[1995]37号)的规定执行。城市 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向税务机关申请摊提管理费时, 填报《城乡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支出预(决)算审批表》(附后),其他行业仍使 用原表。   三、城市合作银行的亏损弥补问题。以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城市合作银行、 年度终了由合作银行将各分支机构盈亏情况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市级国家税务局 审查同意后,批复合作银行,同时抄送相关税务局各征收单位、合作银行各分支机构 按扣除批准减少(增加)的弥补亏损的数额,在申报期内,按批准数额自行调整并申 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局各征收单位按市局批准的金额减少(增加)计税所得额, 计算企业所得税。   合作银行全行亏损可用以后年度的计税所得额弥补,具体认定和弥补手续按《河 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亏损弥补审批管理办法》(冀国税二发[1995] 38号)的规定执行。各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不准再用以后年度的计税所得额弥补。 1995年及以前年度各分支机构的亏损,按规定仍在弥补期内的可视同1996 年度亏损,允许在1996年及以后年度按新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农村信用社购置运钞车经县市经国家税务局同意后由信用社的省级管理机构 汇总统一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城市信用社购置运钞车以联社(或城市合作银行)为 单位,经市级国家税务局同意后,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凡未经批准购置的运钞车不 准在信用社费用中列支,也不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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