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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5]53号颁布时间:1995-08-22

     1995年8月22日 冀国税发[1995]53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5]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要求,各市、地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今年的出口货物税收检查 工作,由局领导亲自挂帅,统一组织征税和退税部门成立联合检查小组,共同做好征 税和退税两方面的检查工作,并将本通知及时传达到所辖基层税务机关。   二、征、退税检查的具体要求。   1.企业自查。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实际,要求销售出口货物的生产及 流通企业和外贸出口企业组织力量认真自查。对年销售货物额在百万元以上的企业作 为检查的重点。自查面要达到100%。自查完毕后企业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当地税 务机关。   2.抽查及重点检查。各级税务机关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重点企业进行征、 退税检查,检查面不低于40%。   3.处理原则:企业自查出来的问题从宽,被税务机关检查出来的问题从严。   三、时间安排。从8月-9月30日前为企业自查阶段,10月1日-10月2 0日为税务机关抽查及重点检查阶段,请各地于10月20日前将检查报告报送省局。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征、退税检查工作提到议事日程,在本次检查的基础上 总结经验,今后要开展定期检查,以确保我省的征、退税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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