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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专用税票认证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6]67号颁布时间:1996-06-25

     1996年6月25日 冀国税发[1996]67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国家税务局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出口退税恢 复使用专用税票,并建立专用税票认证系统。从两个月运行情况看,我省这项工作进 展缓慢,为加快进度,经局长协调有关处室决定:各市、地国税局局长要引起高度重 视,亲自抓好这项工作。并做如下规定,请认真执行。   一、各市、地国税局应对财税字[1996]8号、国税函[1996]102 号、国税明电[1996]014号等文件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 税税收专用缴款书政策解释由省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   三、计会部门负责专用税票和分割单的供给和保障。   四、计算信息中心负责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发送、接收、分解以及对专用税票录 入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各市、地国税局必须指定部门负责专用税票信息的搜集录入,并按时交送信 息中心。同时将指定的部门与人员于7月10日前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备案。如 不能按期完成,将通报全省,并追究市、地局长的领导责任,同时停止下达退税指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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