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27日 冀国税进发[1996]1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
0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1.要认真坚持函调制度,对总局明确规定从敏感地区收购、敏感口岸报关的货
物和具备骗税特征的业务,必须坚持对每批货源进行函调,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回函
之前,不得办理退税。
2.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推广和实施进程。按照总局要求,外贸出口企业
1996年发生的出口业务,必须经过电子计算机录入、审核。人工审核的,不能办
理退税。因此,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实施进程是今后办理退税的前提。希望各市国税
局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积极创造条件,把工作做好。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出退税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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