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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进发[1996]12号颁布时间:1996-08-27

     1996年8月27日 冀国税进发[1996]1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 0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1.要认真坚持函调制度,对总局明确规定从敏感地区收购、敏感口岸报关的货 物和具备骗税特征的业务,必须坚持对每批货源进行函调,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回函 之前,不得办理退税。   2.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推广和实施进程。按照总局要求,外贸出口企业 1996年发生的出口业务,必须经过电子计算机录入、审核。人工审核的,不能办 理退税。因此,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实施进程是今后办理退税的前提。希望各市国税 局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积极创造条件,把工作做好。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出退税工作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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