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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印制通信费定额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1]182号颁布时间:2001-09-17

     2001年9月17日 冀地税函[2001]182号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印制缴费卡定额发票的请示》(联通有限计财字[2001] 12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监制“中国联通河北分公司通信费定额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专用发票为你公司销售预存话费的电话费缴费卡专用,销售其它项目的收费 卡不得使用。   二、专用发票由我局统一印制,你公司要按季向我局(征管处)报送印制计划, 我局根据印制计划安排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发票工本费由你公司与承印发票的印刷 厂结算。   三、专用发票由我局按你公司报送的印制计划发放给各市地方税务局,你公司所 属各分公司依各自使用计划到所在地地税机关取。   四、专用发票自2001年10月1日启用,你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应于2001 年9月30日前,持税务登记证件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事宜。   五、你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 细则,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罚。 附件:中国联通河北分公司通信费定额专用发票式样(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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