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10日 冀地税发[2001]10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各保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
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省辖内各保险公司所使用的发票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二、凡从事财产保险包括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
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等保险业务均使用《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并增加第五
联(业务员留存联)。
三、财产保险业务以外其他险种发票的式样暂维持现状,仍使用各自总公司全国
统一的发票式样。
四、所有保险业发票,包括《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领购、
发放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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