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石家庄特派员办事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1]103号颁布时间:2001-10-10

     2001年10月10日 冀地税发[2001]10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各保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 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省辖内各保险公司所使用的发票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二、凡从事财产保险包括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 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等保险业务均使用《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并增加第五 联(业务员留存联)。   三、财产保险业务以外其他险种发票的式样暂维持现状,仍使用各自总公司全国 统一的发票式样。   四、所有保险业发票,包括《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领购、 发放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 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