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1]49号颁布时间:2001-03-19
2001年3月19日 冀地税函[2001]49号
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
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现将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的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省局取得的各种专项资金均为系统资金的一部分。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的管
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本着实事求是、合理安排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包括: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手续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手续费、乡镇企业管理费手续费、高等教育附加费手续费、教育费附加手续费、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手续费、票证扣款、财政返还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税务法规
公报》盈余资金等。
第三条 对各种专项资金要积极筹划,做到及时、足额拨付或提取,不拖不欠,并
统一由计会处进行管理。
第四条 按规定应拨付各市局和省直属征收局的专项资金,先由有关处室提出分配
意见,经主管局长审查,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计会处统一办理。
第五条 其余专项资金,有关处室每年留用一部分,剩余部分由省局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条 有关处室留用的经费,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处室留用的资金,要本着节俭的原则使用。量财办事,不出赤字。具体手
续要严格按照省局经费管理办法去执行。
第八条 处室留用资金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九条 财政拨付的税务稽查经费、办案专项经费与军转干部培训费等专项用途明
确的款项,要按规定使用。
第十条 《河北税务》杂志社实行独立核算,其盈余资金的使用,单独报局长办公
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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